租賃及服務條款
預約及 租賃
1. 在預約申請成立以後,本公司會以電話與承租者確認租賃條件及配送服務細節,本公司將會盡量安排承租者所要求的租賃條件。
2.
本公司與承租者確認租賃條件及配送服務後,承租者必須在取貨前最少3天前繳付全額租賃費用之預約金,預約才正式生效。
3. 承租者如因任何因素不能在取貨前3天前繳付全額租賃費用,本公司有權視為預約取消。
4. 承租者如因天氣因素,例如下雨、雷暴等天氣不佳情況,可在活動日期前2天或以上向本公司申請延期,本公司可保留承租者已繳付的費用,並在申請延期當天起計第3天至3個月內再次使用租賃及配送服務。
4. 承租者如因任何因素在活動日期前2天至活動日期當天取消預約,並要求退款,視為預約取消。並需要向本公司繳付取消預約手續費 (已付總金額的50%) ,餘款將退還承租者。
6. 承租者如因任何因素在活動日期當天後取消預約,視為預約取消。承租者需要向本公司繳付取消預約手續費 (已付總金額的100%) 。
7. 如果因為本公司理由而無法提供所預約的用具及服務,將會盡早通知承租者。與此同時,如果本公司未能向承租者提供有別於預約用具及服務之款式、又或者承租者拒絕租用代用用具的情況下,該預約將會視為被取消,本公司將會向承租者奉還已預先支付的預約金。
8. 本公司在建立租賃契約時會要求承租者及取貨者提供聯絡用之手提電話號碼,並以支票方法。但是如果獲得本公司同意以其他方法付款的情況下,承租者可以以該指定方法付款。
租賃費用
租賃費用包含下列各項收費標準,本公司將會在租賃契約中列明每項之收費金額以及計算準則。
(1)
用具及各項服務之租金
(2)
附加配件費用 (例如電池、高山GAS)
(3)
其他收費 (配送服務、裝嵌服務、代購食品或用品)
責任
1. 承租者有義務,而引致用具出現遺失或者損毁之情況,必須盡早向本公司報告。
2. 未經本公司之同意,將把用具使用於各種測試或競技及將租用用具違法搭建在非政府指定合法地點上。
3. 承租者在用具使用期間中,以用具違反法例,作出違規行為時,承租者須向違規行為負責及自行繳交罰款。若用具因此而被拖走保管等,承租者須自行負擔取回用具等費用。
2.
在前項之用具因此而被拖走保管情況下,承租者須盡快聯絡本公司,將用具在還貨日期前歸還本公司,並繳清該當違規行為之有關罰款等事後處理手續。
3.
在前項所提及之情況下,而導致還貨日期有所延誤的話,本公司有權向承租者需要為已超時之時間另外支付超時金額。
4.
本公司會在認定為必要時,向警方及相關部門會提交租賃條款,已向本公司登記之承租者個人資料,向承租者租出之用具等資料之文件,而承租者必須同意。
5. 如在任何地方違法使用用具期間,發生任何事情、意外等導致本公司蒙受任何損失(包含違法使用用具出現損傷時的修理費用),承租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基於上述事情、意外等導致承租人及使用者產生的所有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32條(損壞及遺失用具賠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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